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等相关发文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公司将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信托产品(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将由信托财产承担,税款将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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