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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281-290)

281.信托受益人可以放弃他的受益权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282.信托公司如何召开受益人大会?

 

答: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283.受益人大会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召开吗?

 

答:可以。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84.设立信托后,委托人对第三人的债务可以用信托财产来偿还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之外,设立信托后,委托人对第三人的债务,只能由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不能用信托财产来偿还。

 

285.如果受托人对第三人既有属于信托财产上的债权,又有属于固有财产上的债务,债权与债务可以相互抵消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债务不能抵消。

 

286.如果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信托还有效吗?

 

答:如果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信托依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因此依然有效。

 

287.既然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的优势,那么信托财产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强制执行吗?

 

答:视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以上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288.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被执行人设立的信托吗?

 

答: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无法再使用。所以,如果债权人想要撤销被执行人的信托,需要承担着严格的举证责任,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信托设立损害了其债权。

 

289.信托的受益人是否可以直接占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

 

答:不可以。信托虽然为受益人的利益所设立,但受益人不直接占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仅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但是它并不直接等同于信托财产。

 

290.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信托受益权,获得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所谓受益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出资受让原信托受益人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从而取得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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