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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241-250)

241.一个信托生效,通常需要包含哪些要件?

 

答:信托的生效要件主要有四个:一是信托当事人生效要件;二是信托财产生效要件;三是信托行为生效要件;四是信托目的生效要件。信托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需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才能设立有效的信托,且不同信托产品的政策法规还对受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和从业规则;信托财产包括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也包括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营、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同时委托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方式需合法,委托人对财产必须具有占用与支配权;有效的信托行为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二是存在信托财产的转移行为;信托目的也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信托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二是信托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

 

242.信托交易文件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信托交易文件,是指信托公司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与债务人、融资人、被投资方、服务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管服务、投资顾问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等服务的主体)、担保方(若有)等相关方签署的协议、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具体范围可以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243.信托文件需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信托法》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规定,信托文件应当载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必备事项,并就信托当事人在尽职调查、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中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托公司责任的条款及风险揭示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明确不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投资者在信托产品违约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不同主体追责。

 

244.《信托合同》签署是否意味着信托产品成立?

 

答:不是。信托产品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成立,依法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托项目,于办理完毕信托登记手续或者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一般于信托文件签署并于信托财产交付后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后,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依信托文件约定成立的,信托公司应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账户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荐、设立情况,并正式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245.信托产品成立后,信托公司要定期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报告至少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规定,信托财产管理报告至少要包括:(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2)信托经理变更情况;(3)信托财产运用重大变动说明;(4)对信托财产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246.信托成立后,如果受托人辞任,信托关系会终止吗?

 

答:不会。我国《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247.哪些情况下,信托设立无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8.哪些情况下,信托会终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

 

 

249.信托产品一般多长时间披露一次产品净值?

 

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信托产品属于私募产品,也按照此规定进行产品净值的披露。

 

250.信托消费者能否在信托产品到期前赎回本金和收益?

 

答:信托消费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赎回本金和收益:(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转让人与受让方商定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划分资金后,转让行为生效。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信托产品到期前的流动性要求。(2)信托产品提前终止。这种情况下一般为发生了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由信托公司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受益人可以提前收回本金及收益。但这种选择方式的主动权通常由信托公司掌握。上述情况针对的是封闭式产品,如果是开放式产品,消费者可以在产品开放期选择赎回信托份额,实现在信托产品到期前的退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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