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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231-240)

231.如果想设立慈善信托,需要提供哪些文件或资料?

 

答:《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慈善信托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备案申请书;(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信托文件;(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6)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7)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232.慈善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谁?

 

答: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233.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项目需按比例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慈善信托也要认购吗?

 

答:慈善信托不需要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234.个人能以“慈善信托”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吗?

 

答:不可以。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予以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235.如何保证慈善信托的财产得到有效管理?

 

答:慈善信托在管理方面制度完备。对于资金信托,受托人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签订资金保管协议,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每个慈善信托都有对应的信托专户,用于接受委托人捐赠款和实施慈善项目拨款,确保捐赠财产专项专用。慈善信托通过专用账户,将慈善资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相隔离,与其他信托产品相隔离,由保管人负责监管,定期出具保管报告。

 

 

236.受托人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权责如何划分?

 

答: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慈善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受托人因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而向他人支付的报酬,在其信托报酬中列支。

 

237.什么是企业年金信托?

 

答:企业年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的信托业务,即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作为委托人,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受托的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一种信托。

 

 

238.什么是宣言信托?

 

答:根据信托设立的方式不同, 信托分为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和宣言信托。宣言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自己为受托人就特定财产设立的信托, 通过宣言信托, 委托人将其财产列为信托财产, 并由其自任受托人为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目的来进行管理或处分。目前, 宣言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本得到承认, 在我国尚未被法律认可。

 

 

239.作为信托消费者,如何理解信托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的要求,在资产管理业务中,金融机构为受益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而受益人需要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在尽职尽责情况下,投资的波动与回撤都需要金融消费者自己承担,但对应地,收益也是由金融消费者获得。

 

 

240.信托产品的设立主要包含哪些流程?

 

答:信托产品设立的总体流程主要包括:产品立项、尽职调查、内部评审、文件制作与事前报告、信托产品登记、专项信托产品注册与备案、产品推介及募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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