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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191-200)

191.信托公司如何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答: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以进行结构性融资活动为特定目的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主要扮演三类角色:(1)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管理人,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2)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受托人和发行人,利用自身的投资者基础和渠道基础,在公开市场发行、交易流通;(3)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进行资产的转让、融资,并通过信托资产独立、风险隔离、信贷投放的功能,对现有基础资产进行重组,主动构造规范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获得交易价值。

 

 

192.什么是结构化信托业务?

 

答: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193.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时,有哪些业务要点?

 

答: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注意:(1)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2)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3)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者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4)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194.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时,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1)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2)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3)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4)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5)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6)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95.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答: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企业债、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申购)、1天和7天的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196.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向消费者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不得:(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2)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3)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4)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6)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97.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指什么?

 

答: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性投资,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是不可回避风险,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非系统风险是指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通常由某一特殊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为可分散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198.什么是FOF?有哪些类别?

 

答:FOF(Fund of Funds)是指基金中基金,根据相关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根据基金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向的不同,进一步细分FOF产品类别,具体为:(1)股票型FOF,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包括股票指数);(2)债券型FOF,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型基金份额(包括债券指数基金);(3)货币型FOF,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且剩余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要求应当与货币市场基金一致;(4)混合型FOF,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债券型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以及其他基金份额,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等相关要求的;(5)其他类型FOF,即FOF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某一类型的基金,如FOF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商品期货基金份额的,为商品期货基金中基金。

 

199.如果信托消费者购买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出现亏损,消费者应从哪些方面判断信托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答:《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对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总的来看,信托消费者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信托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1)看信托公司选择的投顾是否合法;(2)看信托公司在推介环节是否存在瑕疵,比如是否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或适当性义务。例如,信托公司是否与信托消费者签署了《认购风险申明书》、《风险适应性调查表》等文件,是否通过调查核实消费者以往的信托产品购买记录,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及风险偏好,或者对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评估,信托公司推荐的产品是否与消费者承受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等;(3)看信托公司是否依法依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4)投资者需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信托公司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等存在因果关系。

 

200.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答: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房地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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