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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161-170)

161.在尽职调查中,信托公司对信托当事人的调查包括哪些方面?

 

答:信托公司针对信托当事人的尽职调查主要是确定信托当事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信托公司对委托人方面的尽职调查。主要审查委托人的个人资料,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资产收入情况、完税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确保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信托公司会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2)信托公司对合格投资者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资管新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参加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符合多项要求,包括投资金额门槛不少于100万元,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的最低要求,个人或家庭净资产的最低要求,个人或夫妻双方近3年的每年收入情况等。信托公司核查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收入稳定状况、投资经验等证明,此外,还会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3)信托公司对受益人方面的尽职调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且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公司需要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确定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162.信托公司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职责如何划分?

 

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项目审议时予以参考。

 

信托公司无论是自行尽职调查还是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都需要承担与尽职调查相关的风险及责任。

 

 

163.信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原则上应当制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交易结构、交易对手、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具体内容可由信托公司进行适当调整。尽职调查报告已经包含前述内容的,信托公司可以不另行出具可行性报告。

 

 

164.信托公司在企业并购业务中,可以为并购企业提供什么服务?

 

答:信托公司在并购事务中,可以为并购企业提供四类服务:(1)帮助并购企业进行外部环境分析和企业内部条件的具体分析,寻找合适的机会和目标公司;(2)根据并购企业的战略,信托公司可以协助评估目标企业,为目标企业估价,提供“合理价值”建议;(3)作为并购企业的财务顾问,信托公司会全面参与并购的策划,并向企业提供并购方案;(4)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接触、洽谈及选择合适的收购方式;(5)协助准备出价文件、利润预测、编制收购财务计划以及并购企业公司公告,详述收购事宜。

 

 

165.信托公司可以进行关联交易吗?

 

答:可以进行正当关联交易。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保监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166.信托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需要遵守哪些职业操守?

 

答:信托从业人员根据信托精神,需要遵守的职业操守有:(1)诚实信用。信托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不得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公司利益。(2)守法遵规。信托从业人员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应当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切实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大局。(3)恪尽职守。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不得代人履职或将工作委托他人。(4)专业胜任。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和能力,规范操作、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加强学习,提升业务水平。(5)公平公正。信托从业人员应坚持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公平对待客户,回避利益冲突。(6)信息保密。信托从业人员应保守所在机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67.信托公司如何选任信托经理?

 

答:根据《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规定,信托从业人员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能够满足任职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或能力;(3)最近三年内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4)未被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相关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2)两年以上信托从业经历,或三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从业经历,具备承担信托项目主要管理职责的能力;(3)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信托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68.信托公司的营销人员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答:信托公司营销人员首先需要满足信托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能够满足任职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或能力;(3)最近三年内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4)未被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商业贿赂等内容;(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够清晰了解并向投资者完整、准确传递信托产品的各类信息及风险,合规营销;(3)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69.信托业人才队伍构成情况如何?

 

答:截至2019年底,68家信托公司从业人员合计22464人。其中,从年龄构成上看,30岁及以下员工5314名,占比23.7%30-39岁员工12574名,占比56.0%40岁及以上员工4576名,占比20.3%。从学历看,信托行业博士学历的从业人员为427名,占比1.9%;硕士学历的从业人员为11662名,占比51.9%;本科学历的从业人员为9343名,占比41.6%;专科及其他学历的从业人员为1032名,占比4.6%

 

 

170.按照行业自律规则,哪些情况下信托从业人员可能会被审慎录用?

 

答: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规定,信托公司在招录从业人员时应注重考察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审慎录用:(1)受到监管机构监管处罚的;(2)受到原会员单位内部处分的;(3)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4)近年内多次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5)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6)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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