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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131-140)

131.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后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

 

答: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信托发展历程具体包括:19792000年:信托的探索时期,信托业不仅具有高度银行化的色彩,而且实行的是全能金融与混业经营模式,但实际上信托业的功能发生了错位,偏离了信托本源业务。20012006年:信托业的规范发展时期,相继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促进了信托业功能的回归,突出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2007年至今:信托的转型与提高时期,原银监会于2007年重新修订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并出台了其他一系列监管文件,共同构成了信托业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加快行业回归业务本源的步伐;同时还建成了“一体三翼”的信托监管架构,完善了信托业的顶层设计。

 

 

132.什么是信托文化?

 

答:信托文化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形成“诚信、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价值理念。

 

 

133.信托文化内容的五部分都包括哪些?

 

答:信托文化内容包括五个部分:服务,信托公司应坚守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实现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民生,信托公司应坚持服务人民群众的根本宗旨,发挥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财产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责任,信托公司应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作用,推动信托业在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特有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社会效益,成为完善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底线,信托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将敬畏法律、遵守规则作为信托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红线,依法合规创造效益,杜绝不当创新,保持稳健运行;品质,信托公司应践行信托精神,不断提升受托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良好的受托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塑造行业良好声誉。

 

134.信托公司如何在实际业务中落实“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信托文化?

 

答:根据《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信托公司应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各个环节:(1)在信托产品设计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强化项目审核评审,做实风险缓释措施。(2)在信托产品销售环节,信托公司应依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向投资者提供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3)在信托项目运营管理环节,信托公司应妥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4)在信托财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受益人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35.信托公司如何在实际业务中落实“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信托文化?

 

答:根据《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信托公司应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各个环节:(1)在信托产品设计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强化项目审核评审,做实风险缓释措施。(2)在信托产品销售环节,信托公司应依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向投资者提供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3)在信托项目运营管理环节,信托公司应妥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4)在信托财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受益人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36.什么是信托业保障基金?

 

答: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它主要用于化解行业风险,为行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自成立以来,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积极通过市场化方式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发挥了行业运行“稳定器”和行业风险“消防局”的作用。

 

137.既然信托业保障基金属于基金,那信托消费者是否可以投资认购保障基金份额?

 

答:不可以。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统一标准:(1)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2)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投资性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认购;融资性资金信托由融资者认购;(3)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未来条件成熟后,可能会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因此自然人投资者是无法认购保障基金份额的。

 

 

138.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答: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信托公司及其产品按现行标准认购;(2)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3)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

 

 

 

139.在什么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使用信托保障基金?

 

答: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面临如下情形时,可以申请使用保障基金:(1)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2)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3)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4)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可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5)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140.什么是信托赔偿准备金?

 

答:信托赔偿准备金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金。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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