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某委托郑某进行理财,郑某口头承诺无论盈亏都会保本,即便亏损也会补偿杨某,盈利则“四六”分。其后,杨某按照郑某指令的股票、时间、数量操作股票交易。半年后,用于投资的100万元全部亏损。为此,杨某找到郑某要求其履行保本承诺,但郑某称“你再信我一次,这个阶段虽然赔了,但是下个阶段只要听我的,肯定到年底都给你赚回来,还能让你再多赚10万元”。杨某遂按照郑某的指示继续进行投资。又过了半年,杨某的亏损非但没有弥补,反而又亏损了几十万元。杨某讨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就第一阶段的投资损失进行赔偿。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按照郑某的指令购入案涉股票,双方成立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郑某建议杨某购买股票并承诺保底的约定属于事前保本条款,该条款因违法而无效。但是,双方在第一阶段亏损发生后再次协商并达成约定,其中明确了对第一阶段产生损失的处理方案,该亏损负担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有效条款。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要求郑某赔付第一阶段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法制日报2024年7月21日第5版)
提示:
如果有人打着“保本保固定收益、保证损失上限”等条款作为噱头,吸引他人投资,当我们听到这类字眼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记住此类保底条款不靠谱。
建议:
消费者在参与投资理财相关金融活动时,要了解金融机构应遵循的“三适当”原则。三适当原则,即:适当的金融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
1. 金融产品适当性:在销售过程中,要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等因素,向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
2. 销售渠道适当性:应当基于金融产品的特点和相应的客户群体特征,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以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与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
3. 目标客户适当性:应当明确目标客户群体,确保产品与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
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投资理财产品。通过认真仔细阅读相关产品的说明书、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全面了解产品特征和风险,切勿盲信盲从、盲目跟风,更要拒绝参与非法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