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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121-130)

121.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具有怎么特点?

 

答: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是指通过识别信托公司的风险种类,进而对其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系统、全面、持续地评价一家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监管方式。

 

信托公司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对所有信托项目或信托计划进行管理运用,按照信托原理,信托项目的风险名义由受托人承担,实际由受益人承担。另一方面,受股东委托,以本人的身份对自有业务进行经营管理,并履行对信托项目的善良管理人义务,承担固有业务的风险,以及未能尽职履行对信托项目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而承担的对受益人的赔偿责任风险。因此,对信托公司的风险评估应首先区别风险承担主体。依照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对信托公司的风险评估,一方面是对以受托人身份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主要是对信托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即对信托公司管理的所有信托项目进行评估。另一方面是对以本人身份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主要是对自有业务以及信托业务赔偿责任风险进行评估。

 

 

122.信托行业近两年有没有经营层面的重大政策出台?对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有影响吗?

 

答:有,近两年出台的重要政策主要有两部,一是在20184月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共同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机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展业要求;另一部是在20205月银保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信托公司主营的资金信托业务制定了相关规范细则。两份文件对于信托行业都有着重要影响,主要目的在于推动行业转型发展,让信托公司能够更好地服务信托消费者,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未来,信托公司开展业务会更加规范,管理水平也会不断提升,信托消费者购买产品面临的风险会更低。

 

 

123.近两年常听到的“资管新规”到底说的是什么?对信托消费者又有什么影响呢?

 

答:资管新规是指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四部委在2018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是一部专门指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纲领性文件,与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与私募产品密切相关。资管新规对信托消费者投资理财主要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消费者购买的资管产品不得再保本保收益,这就需要消费者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担能力;二是随着资管业务的规范,金融体系内的风险将会得到更好地控制,能让信托消费者所处的投资理财环境更加健康、规范、稳定。

 

 

124.什么是标准化资产,这类资产有什么特点?

 

答:标准化资产,全名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主要区别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一般而言,金融消费者听到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企业债等都属于标准化资产。《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中对标准化资产的五个特点进行了规定,第一是等分化、可交易,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第二是信息披露充分,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到该类产品的相关信息;第三是集中登记,独立托管;第四是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这类资产的定价得到市场认可,且有较强的流动性,交易便利;第五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资产有交易场所,可以进行资产交易。而不能同时满足上述特点的资产,就被认定为非标准化资产,例如金融机构对公司放贷所形成的债权,就属于非标准化资产。

 

 

125.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有哪些行为是不得从事的?

 

答: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几种行为:第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例如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不当利益输送;第二,将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例如,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财产用于偿还贷款;第三,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例如,信托公司在消费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里,写有保本保收益的承诺;第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第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26.在保护信托消费者利益方面,信托公司进行了哪些工作?

 

答:为保障信托消费者的权益,信托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工作安排。第一应当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并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开展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二保障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第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评价考核体系;第四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由内部审计部门自行对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第五加强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这些都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7.信托是何时出现的?

 

答: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也叫尤斯制,来源于英文“use”一词,是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矛盾斗争的产物。在13世纪的英国,宗教信徒们将土地无偿捐献给教会,当时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征税的,且不能被没收。随着教会土地的不断增加,封建主的税收收入持续减少,且政治经济地位受到威胁。因此14世纪英国王室颁布了《没收法》,规定未经国王许可捐赠给教会的土地一律被没收。教徒们则创设了“用益制”作为对策,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替教会经营管理土地,土地产生的所有收益仍然归教会所有。后来用益制被广泛应用并发展成信托。

 

 

128.狭义的信托法律与广义的信托法律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狭义的信托法律仅指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即调整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因信托财产的转移、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广义的信托法律是指调整所有与信托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调整信托当事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民事性法律规范,也包括国家管理信托活动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如关于信托登记管理、信托税收管理、营业信托管理、公益信托审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129.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答:信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等。(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进行追偿。(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一般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财产,但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采取行动。(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130.目前与信托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截止到2020年末,与信托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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