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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111-120)

111.信托消费者假如想购买某家信托公司的产品,但对信托知识又不够了解,想快速的了解学习一下,请问有什么办法么?

 

答:在购买信托产品的过程中,信托消费者可以积极参加信托公司举行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增强对信托产品和信托知识的了解程度。通常信托公司会以以下六种形式开展的投资教育活动:第一是在销售信托产品时,主动介绍产品的相关信息,帮助信托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第二是在营业场所张贴海报、宣传标语等,起到产品宣传、信托基础知识普及等目的;第三是制作信托基础知识、信托产品介绍、风险揭示等宣传手册,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供信托消费者取阅;第四是在信托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开设教育专栏,帮助投资者深度了解信托行业与产品;第五是举办或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协会面向信托消费者举办的专题讲座、研讨会等线下宣传教育活动;最后是设立咨询服务热线,直接解答信托消费者的疑问。除了参加投资者教育活动外,信托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查阅信托相关书籍、持续关注信托媒体信息等方式,积累信托相关知识。

 

 

112.信托消费者可能收到一些机构发送的培训沙龙短信,这些内容可信吗?

 

答:在资管新规发布后,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投资者教育方面的工作,来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并持续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不少金融机构通过线上课程培训、线下沙龙交流等形式,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为投资者讲解金融市场、资管市场的发展动态。在确保信息来源可靠的前提下,信托消费者可以多多参与这些投资者教育活动。但也需注意,这类活动是不会发生钱财交易的,信托消费者需要警惕一些不合法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开展的违规活动,并谨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113.对于一个信托消费者,能够从信托公司获得哪些方面的投资者教育内容?

 

答:为了保护信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信托公司会开展广泛、经常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制度,将投资者教育落实到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将从知识普及、风险揭示、依法维权等方面开展投资者教育。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普及信托基础知识及信托行业的政策法规;二是介绍各类信托产品的结构模式、风险及收益特征等;三是提高信托消费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告知信托消费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帮助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四是普及防范金融诈骗知识;五是告知信托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六是告知信托消费者行使救济权的途径,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114.在购买信托产品过程中,信托消费者如何了解销售人员行为是否合规?

 

答:在销售人员推介产品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就可以判定为其行为不合规。第一是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第二是进行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第三是夸大公司经营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第四是推荐与信托消费者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信托产品。当销售人员出现以上行为时,信托消费者可以向信托公司或信托业协会投诉。例如,在向潜在消费者小信推销产品时,信托销售人员对小信做出了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这时,小信应该提升警觉性,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承诺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且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并及时向信托公司或信托业协会进行投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115.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上应该写明哪些要素呢?

 

答:设立信托时,相关书面文件首先应当写明五大要素:一是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是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是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五是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除此之外,书面文件上还可以载明信托的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因此,信托消费者在设立信托时,需要特别核实书面文件上的关键要素是否明确填写,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116.如果信托消费者首次购买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首次推介产品时有哪些约束事项?

 

答:信托公司向信托消费者首次推介信托产品或与其签署信托文件之前,需要信托消费者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填写调查问卷、填写风险揭示书等形式的书面文件,来评估信托消费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要求信托消费者在信托文件中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承诺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信托公司进行问卷调查时,调查事项至少会包括如下内容:信托消费者的年龄、学历、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投资信托的目的;信托资金来源;过往投资经验;家庭可支配年收入及可投资资产状况;可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对金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金融投资市场及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是否有一定的了解;是否清楚信托等金融产品的风险等。另外,信托公司向个人消费者推介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作出的委托人风险评估结论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否则应重新进行评估。

 

 

117信托消费者购买了信托产品后,可以获得哪些产品相关信息?

 

答: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的规定,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后,信托公司应当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信托公司会定期向信托消费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是信托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名称、规模、期限、收益分配等;二是信托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三是信托产品的推介、设立、资金募集情况;四是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的资格,代表信托公司与委托人联系的信托经理姓名、联系地址、电话等。

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报酬、各项信托费用及支付方式,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在信托成立后,信托公司还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定期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等。

 

 

118.信托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信托产品的信息?

 

答:信托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4类渠道来了解信托产品的信息:一是直接向产品发行方了解产品信息,包括信托公司的销售人员、客户经理等,这种方式通常能更直接地掌握产品信息;二是向产品推介方了解产品信息,包括银行、券商等外部销售机构;三是通过各种媒体了解产品信息,包括各种专业财经类报刊杂志或网站搜集信息,这类渠道通常能够获取到更加中立客观的信息,方便信托消费者更多角度地了解产品;四是项目走访了解,如果购买的信托产品是融资类项目,可以前往融资方的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察,了解融资方及项目最近的情况。这种方法能够深入地了解产品的风险情况和盈利预期,但信息获取的成本也相对偏高。在实际购买过程中,信托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渠道去了解信托产品,为后续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119.信托产品有哪些宣传推介渠道?常见的信托产品违规推介手段有哪些?

 

答:相比较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而言,信托产品的宣传推介渠道有严格限定,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直销渠道——信托机构通过自身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进行推介宣传。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财富中心,尤其是资管新规后,信托公司都在招兵买马,积极搭建直销渠道,提升自身募资能力。另一种是代销渠道——由于信托公司的直销能力相对有限,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推介信托产品也是常用的销售办法,信托消费者通过有资质的代理销售机构购买信托,主要渠道是银行和其他信托公司。需要注意的是,信托产品没有互联网推介销售渠道,凡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通常不合规,或者不是真实的信托产品。近年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违规引流,以及返现送礼、小额拼单等违规推介手段层出不穷,监管对此进行了严厉打击。因此,凡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将客户直接引流至资金信托产品均属于违规推介行为,信托消费者需谨慎购买,以防受骗。

 

120.当前信托行业,在宣传、推介信托产品等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了哪些行为规范?

 

答: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的规定,信托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信托产品时,需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不能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信托产品,不能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也不能向投资者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例如保本保收益等。

信托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从业人员不得接受贿赂或实施贿赂,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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