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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61-70)

61.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有没有犹豫期?

 

答:有的。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根据《经济法》中的消费者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享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目前,信托、银行私募理财、私募基金等私募类的资产管理产品已经有了关于冷静期的相关说明。具体来看,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要求,信托产品成立日之前,已经购买信托产品或服务的信托消费者如果要撤销认购,信托公司应当遵从消费者的意愿,解除其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文件,并及时退还相关信托资金或资产。除了信托以外,银行私募理财、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均设置了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安排,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消费者改变决定,可以解除签订的销售文件,资管机构需要及时退还消费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62.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后,可以将产品转让吗?

 

答:可以转让。我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对于信托消费者接触较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集合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该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产品与其他所有金融产品一样,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但作为一种非标准化产品,当前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并不畅通,信托产品的交易流转主要以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形式开展。信托受益权的流转,是指在信托合同允许、且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的情况下,受益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各种形式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他人或使其在市场中流动的行为,这包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信托受益权的质押等。

 

63.如果消费者想设立信托,需要采取何种形式,可以口头形式吗?怎么样才算信托正式成立呢?

 

答:设立信托不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根据《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信托合同的形式、第二种是遗嘱的形式、第三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的方式。因此口头设立的信托是无效的。信托成立也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信托合同签订的时候就意味着信托成立;如果是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情况,受托人承诺信托的时候便意味着信托成立。

64.如果信托成立后,信托当事人出现意外,信托还能继续执行吗?

 

答:信托一旦成立,就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即使出现了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信托也依旧存在。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意外身故,但他为子女设立的信托并不会因此终止,受托人依旧会履行约定的职责,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处分,并将收益全部交给小信的子女。假如小信委托的信托公司破产或者解散了,小信在该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也依然有效,此时,可以由信托文件指定的信托机构担任新的受托人,继续执行信托事务,直到信托目的实现才终止。如果受益人小信儿子意外身故,信托合同有规定的,按照信托合同执行;信托合同没有规定的,同时信托只有小信儿子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则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65.如果信托生效期间受托人信托公司破产了,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安全吗?

 

答:安全。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即便信托公司在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都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同时,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所产生的债权,也不得与信托公司的债务相抵销;并且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销。因此,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具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不会因为信托公司破产等因素而遭受损失。

 

 

66.信托行业一般是如何进行自我约束与管理的,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答:当前,信托行业建立了一套行业自律体系来进行自我约束与管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陆续制定了多则行业自律规则与行业公约,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绿色信托指引》《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等。

总体而言,信托行业自律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强调以行业标准或规则进行的契约约束;另一方面是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为手段进行的伦理约束,强调行业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员工人格素质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并把这些“责任”和“要求”列为自觉遵守的行业准则。

信托行业通过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形成行业内部的“行规和行约”,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以为信托消费者提供优质、规范及专业的信托服务。

 

67.在信托消费者设立信托之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可以要求变更信托条款吗?或者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来管理信托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如果在设立信托后,发生了信托消费者在信托设立时没能预见到的特殊情况,并且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信托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托公司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同时,如果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反了信托目的来处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背了自身管理职责、不当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财产受到了损失,那么信托消费者是有权申请撤销信托公司的不当处分行为,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68.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是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是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四是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五是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是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若信托消费者购买的相关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或投诉。

 

69.如果信托公司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产品保本,且收益年化至少7%,可以相信吗?

 

答:不可信,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资产管理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均属于监管机构禁止的违规行为。根据最新监管要求,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信托消费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所以不能相信信托公司做出的任何保本承诺或者最低收益承诺。为最大程度保障信托消费者的权益,信托公司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信托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管理信托财产。

 

 

70.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应注意什么?

 

答: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首先需要调整投资心态,打破刚兑意味着消费者自负盈亏。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应该指望金融机构对投资进行兜底。其次,消费者一定要重视风险,先看风险,再看收益。学会匹配风险与收益,牢记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对超高收益时刻保持警惕。在关注收益前,更应该关注所投产品底层资产的质量与风险水平。再次,资产管理行业回归“买者尽责、买者自负”,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要跟上市场变化,就需要消费者不断学习金融与理财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理财水平,理智判断、平衡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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