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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51-60)

51.医药从业者小信有一个药品专利权,这个专利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吗?

 

答:可以。信托受托财产丰富多样,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的受托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以及版权等,委托人小信可以将其拥有的药品专利权作为受托资产来设立信托,并让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这个专利权,所得的收益由小信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小信将药品专利权设立信托后,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专利所产生的收益,都属于该药品专利权信托财产中的一部分,也归受益人享有。

 

52.设立信托之后,信托委托人可以申请变更信托的受益人吗?

 

答:可以。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时候,信托委托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一是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情况;二是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情况;三是变更决定经过受益人同意的情况;四是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或信托文件规定的这三种情况下,委托人还可以申请解除信托关系。

 

53.金融消费者在一些资产管理产品的说明书上,经常能看到风险等级二级、三级之类的文字,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答:对于以信托为代表的资产管理产品来说,投资是有风险的,而风险水平既代表潜在的收益空间,也代表着损失的可能性。为了简单明了的展示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水平,各类资管机构通常按照产品所投资产的性质,将产品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不同的风险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损益可能性。风险等级越高,潜在收益空间越高,但其面临的资金损失可能性同样较高;风险等级低的产品所面临的资金损失可能性较低,但潜在收益空间也相对有限。目前市场上常见到的二级、三级代表产品的风险等级分别为中低等、中等,风险等级相对较低。

 

54.各类机构都在说净值化运作,什么是净值化运作,对消费者购买的信托产品有什么影响?

 

答:净值化运作,通俗的说,就是每一只资产管理产品都是按照产品净值来确认持有份额,每一份产品的净值都会随着市场变化而波动,最后金融消费者获得的收益也是根据净值来计算的。根据最新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需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此来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举例来说,信托消费者小信购买了一只信托产品,在购买时是按照购买当日的净值来确认小信持有的份额,未来每一份产品的净值走势将会影响到产品的收益情况。净值化运作后,产品的收益损失情况将更加透明,信托消费者也能够实时了解到产品的最新净值,以及净值变动情况。

 

55.当信托出现损失时,信托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只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例如,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消费者的资金时,出现了损失或外部费用,只要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没有违反信托目的和管理职责,即使信托财产出现了损失,信托公司也不必用自有财产或用其他财产来支付,对外发生的费用或债务也只以信托财产承担,债务人无权追溯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反,如果信托公司违背职责或处理不当,对受益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应该由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

 

56.信托消费者应该如何判断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投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答: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实际业务中,为了提升投资成效,信托公司可能会向投资顾问寻求专业的投资操作建议。对于投资顾问,有两个点需要信托消费者重点关注:首先,信托公司是否有对投顾的团队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没有不良从业记录、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等;第二,信托公司是否有发挥主动管理职责,亲自处理项目并自主决策,如果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投顾服务的,投顾只能提供建议但是不能代替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决策。

 

57.既然信托产品有推介资质的要求,那么常见的没有资质、又违规推介信托产品的机构有哪些?

 

答:近年来,第三方机构如互联网平台、第三方财富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成为违规推介、销售信托产品的重灾区。在规范信托推介销售方面,监管早已明确禁止第三方违规推介代销。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就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银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随后配套下发的执行细则,进一步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以上提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不持有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牌照,既不纳入银保监会或证监会监管,也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均不能推介销售信托产品。所以,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通过一些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认购产品。

 

58.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披露哪些信息?信托消费者在什么时候、什么渠道能够看到?

 

答: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需要披露三大类内容。第一类内容是年度报告,信托公司年度报告内容涵盖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通过年报内容,信托消费者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到信托公司全年的经营情况;第二类内容是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也就是针对发生可能影响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公司会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第三类内容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最重要的是年度报告,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通常会每年的430号之前将前一年的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放在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信托消费者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也会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59.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全流程各环节分别承担了什么职责?

 

答:一是尽职调查阶段。信托公司应当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之前严格按照公司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结合尽职调查等内容进行内部审议,且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以及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二是产品推介阶段。信托公司销售信托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向信托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可结合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判断消费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资质,评估其风险承担能力。三是运营管理阶段。信托公司应以信托目的的实现为出发点,按照法律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及内部管理规范尽职管理信托财产,保证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信托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是终止清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情形的,信托终止。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60.信如果信托消费者希望能够购买一只风险等级较高的信托产品,来获取较高收益,应该如何购买?

 

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要求,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前,都需要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测试的结果来确定他的风险承受能力,再与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根据监管要求,资管机构只能向金融消费者销售与他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承受能力高的投资者,可以购买风险等级高的信托产品,但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则只能购买风险等级较低的信托产品。因此,若信托消费者想要购买较高风险等级的信托产品,必须要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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