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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尽职指引将落地:尽职边界明晰 助推打破刚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下称“《指引》”)已由信托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即将提请全员大会审议。

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将于12月28日12点前进行表决。一旦经全员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指引》将作为行业自律规则正式生效。

“目前大资管新规征求意见之后,打破刚兑呼声日益高涨,这种情况若没有对信托公司(受托人)尽职量化界定,对信托资产管理过程中过失界定没有一个衡量规则,打破刚兑就难以操作。”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所长邢成认为。

邢成认为,《指引》对信托公司提出了规范和要求,同时对信托公司提供了保障。“今后信托受托行为都要在指引下进行,遵循一个非常细化和明确要求,只要在尽职规范下操作,今后产生纠纷时作为受托人权益也有了法规保障。”

《指引》明确尽职边界

据悉,《指引》适用于成为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信托公司,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指引》起草遵循了:“卖者尽职,买者自负”,“以现有规则为主,辅助个别创新规则”,“注重普遍适用性”,“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四原则。

21世纪经济报道获得的《指引》共十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对信托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调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审批、营销原则、产品推介、合同管理制度、信托披露等诸多信息进行明确。

“目前各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职责、能力都有相当严格的要求,但都相对宏观、中观,不是那么具化。《指引》就是要把原则性规定,通过量化可操作的条款真正落地,让信托公司卖者尽职,买者自负。”邢成。

《指引》称,信托公司可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机构代理推介,但应当建立委托推介授权管理体系,明确准入标准和程序,制定完善内控规范,并与代理机构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及相关风险责任承担和转移方式。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将信托产品投资与其它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从而将资金委托给其它机构(受托机构)的,信托公司应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其管理等。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应依法合规,不得开展为其它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此外,《指引》还要求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专人负责信批,并应妥善保管心脾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至信托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从目前信托业出现的一些风险项目来看,通常会出现不同看法,委托人可能认为信托公司对财产管理不善或未按信托目处置信托财产,导致损失;而信托公司会认为是市场风险导致财产损失,根据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由受托人自行承担。一般双方争执不下会由司法进行裁决,而这对司法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法官裁决也是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现在准绳是模糊的,没有一个量化的细则,那么指引出来就是解决这个问题,官司不可能说因为出了指引就不打了,但是在法官裁决时会更加的有法可依。”邢成称。

耗时3年即将出炉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末《指引》便引发市场关注和期待。

原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4年信托业年会上表示:“下一步要制定信托尽责指引,尽责首先要明责。明了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才能更好地履责尽责,进而实现担责问责。”

邢成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界定负责性、政策敏感性、利益的关联性上来说都还是比较复杂,因此周期长一点也正常。各种影响因素都有,一是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的变化,二是指引涉及到相关的利益关系,比较敏感,三是一些职责划分不是简单的量化,还有很多非量化因素需要进一步理清或界定更具体。“3年也不算太长,《信托法》还耗时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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