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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风暴下:银行信托合作模式面临变革

作者   孙海波  信托业务三部   冯露君

一、银行与投融资类信托业务传统合作的限制

狭义的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指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信托公司开展的投融资业务,广义的银信合方式作不但指银行与信托之间理财资金业务往来,还包括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推介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的服务。本文所探讨的监管政策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将围绕银行的理财资金及银行资产这两个方面进行。

 

(一)此次新规监管之前有关银信合作的相关规定

 

银信合作是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银信合作的方式也多样,投资类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非固定收益类投资等,融资类包括有信托贷款模式、票据业务模式。除此之外,还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等类型的合作。银监会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名称

年份

文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12月9日

银监发〔2008〕8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

银监发〔2009〕6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2月16日

银监发〔2009〕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2月23日

银监发〔2009〕1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8月10日

银监发〔2010〕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银监发〔2010〕10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2011年1月26日

银监发〔201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2011年5月13日

银监办发〔2011〕148号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6月16日

非银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

2011年7月25日

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5月22日

银发[2012]12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2月13日

银监办发[2012]7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3月25日

银监发[2013]8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2014年4月24日

银发[2014]127号

从这些监管政策来看,对于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集中在理财资金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还涉及到了净资本管理、票据业务、同业规范等这些方面的内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直是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的业务品种,而对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部门则从投资类和融资类合作业务的角度出发,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二)银信合作融资类业务的限制

 

按照银信合作的模式,银行理财主要与融资类信托展开合作,即信托资金主要投向信贷资产,这是目前信托公司做得最多的业务。一方面,该类信托突出的风险是信用风险,该类业务存在较大风险,信托公司可能出现超过计提损失准备的风险,从而导致需要用资本来对冲、稀释,监管机构对该类业务监管的重点也是资产质量损失准备、净资本比例。

 

1、净资本要求

根据信托风险资本计提规则,以及《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要求,集合信托底层资产为融资类的,净资本扣除的风险系数为1.5%,如果是银信合作业务且底层资产为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的,需额外再计提9%的附加风险资本。所以银信合作中融资类业务集合信托需要计提10.5%的风险资本,现实中此类业务肯定绝迹。但如果是银信合作中理财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底层是信托贷款或信贷资产,是否受10.5%净资本限制,还是只需要按照1.5%融资类集合信托计提风险资本?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2、融资类业务余额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规定,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

 

3、银行理财产品开放式设计与信托产品封闭式管理的冲突

 

一方面,银行理财资金一般通过发行开放式产品募集,形成滚动资金池,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这一趋势在2015年和2016年尤为明显,目前开放式银行理财占比大约是总余额的45%,达到13万亿。另一方面,银监发2010【72】号文,第四条规定: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产品。银信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由此,为避免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错配,银行理财与信托合作范围受限。

 

4、进一步明确定义银信合作的内容

 

根据《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规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但后来以财产权信托形式的私募ABS业务不受此条款限制。

 

(三)银信合作投资类信托业务的范围受限

 

投资类信托业务,主要指信托资金主动投资于证券、房地产及实业,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一方面,银监发2010【72】号文,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另一方面,由于信托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一般投资期限较长。而银行理财产品一般短期限较多,在投资期限上无法匹配。故在投资类信托业务上合作较少。少数业务仍然变相设置一些隐形回购条款,形成比较弱的主债权在此基础上再设置抵押权。但对应的法律风险也有所暴露。

 

二、近期银监新政哪些内容涉及到银信合作业务?

 

2017年以来,银监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迎来史上最严的监管规定,被业界人士简称为“两加强、三违反、四不当、七号文、十风险、三套利、双十禁、回头看、再回头”,具体的规定详见下表:

名称

实施日期

文号

要点提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信用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

2017年2月23日起实施

银监办发[2017]23号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全面开展信用风险专项检查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自2017年3月28日起实施

银监办发[2017]45号

违反金融法规、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行为专项整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自2017年3月28日起实施

银监办发[2017]46号

“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整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自2017年4月6日起实施

银监办发[2017]53号

“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自2017年4月7日起实施

银监发[2017]4号

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自2017年4月7日起实施

银监发[2017]5号

整治十大乱象。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2017年4月7日起实施

银监发[2017]6号

防范十大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自2017年4月10日起实施

银监发[2017]7号

完善各项制度

史上最严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于银行合作业务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接下来将重点分析这些监管内容中的那些规定将对银行合作业务将会产生影响,以及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信用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

 

依据该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的显性或者隐形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贷款、债券、投资、同业、表外、通道业务等风险敞口的信用分线底数进行自查。该规定对于银行业务的影响主要是宏观上的,银行在开展各类银信合作业务方面,将会更谨慎,设置处于风险系数控制的考虑,会暂停掉敏感行业、业务领域或者一些敏感的银信合作业务,例如被屡次重点监管的平台融资、房地产融资、证券配资业务规模将会受到影响。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三违反”)

 

作为金融机构,无论是处于什么样的考虑,一般不会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但是通过金融创新而出现的各类金融产品,如果穿透看待,依然可能会存在触犯“三违反”的情形。如果说“三违反”的监管政策还略显宏观,那之后的典型案例,监管部门可谓是做足准备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信托业突出风险及典型案例》材料,甚至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几类常见的银信合作业务列入典型案例。

案例一:银行代销信托产品频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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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模式:名义上由银行代表相关信托产品,但实际上住到了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调、审批及贷后管理,信托公司仅收取较低的通道费。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由信托公司承担名义上的主动管理职责,而代销银行附带隐性回购条款的模式。

存在的问题:1、责任划定不清。信托公司接受银行的隐形担保,可能面临银行不能履约的风险。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信托公司和银行互相推诿风险责任,不但影响了风险处置效率,而且激化了投资者情绪,导致矛盾层层升级,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不利影响。2、尽职管理不到位。由于相关信托公司对银行代销信托产品过程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部分银行销售人员在影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夸大或不是宣传等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并取证,导致信托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纠纷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相关教训值得警醒。

 

案例二:以财产权信托模式帮助银行信贷资产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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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部分中小型银行以信贷资产(收益权)设立附回购的财产权信托,并通过信托资产受益权证券化(所谓“挂牌并转让不纳入非标”)等模式,对接理财产品或由第三方代持,以达到将信贷资产形式出表目的。

 

模式二:银行将不良资产以平价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包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委托转出银行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工作,并由转出银行承诺回购信托收益权。

 

存在的问题,1、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划分责任,而是通过签订抽屉协议,由银行提供隐性担保,若银行不能履行担保业务,将使信托公司直接面临产品风险或投资者群访事件;2、信托公司通过财产权信托方式帮助银行隐匿风险或规避监管,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

 

案例三:以资金信托方式为银行代持他行资产提供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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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模式:A银行向B银行推荐代持项目,B银行(通常为农商行、城商行、中小型股份制银行等)以自有资金投资于资管计划,嵌套信托产品后,投资于A银行推荐的项目,代A银行持有相关资产。A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受让转让协议或提供包含,承诺在信托项目到期前受让信托收益权并收取相关费用。

 

存在问题:银行A委托代持方持有相关资产,并承诺回购信托收益权,实质是以信托产品作为通道,实现表内资产表外化,已达到规避监管等目的。信托公司以资金信托方式帮助银行B代持资产提供通道,并接受银行A的隐性担保,不但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而且银行A不能履行担保义务的违约风险。

 

案例四:信托为银行体外设立资金池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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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业务的业务模式是,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池合作协议,由银行推荐客户认购信托公司滚动发行的信托产品,并由银行进行资金管理,配置基础资产,信托公司仅为其提供资金归集和发放的通道。存在的问题在于信托帮助银行在体外设立资金池,但未在合同中明确事务管理类责任认定条款,风险责任划分不清。

 

以上这这些案例都从防范信用风险的角度,对于银信合作中出现的不当创新进行业务模式的以及风险的分析。通过宏观指导加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层层穿透、把握实质,一些处于边沿化或者踩红线的银信合作模式将被严格监管。

 

(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套利”)

在这个监管通知中,“三套利”中涉及银信合作监管的内容集中在《附件1》的第二、三、四部分,分别详细说明了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的具体含义以及判断标准。

 

1.   监管套利

 

所谓的监管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存在的主要方式有规避信用风险指标、规避资本充足指标、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及其他。在防止监管套利的具体操作方面,除了“三套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近期的一份调查报告——《北京、江苏局反映部分银行发起投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资本套利等问题》也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关注,这份调查报告详细地说明了监管套利的一种业务模式——“类资产证券化产品”。

 

案例: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套利

 

交易模式: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以其债权类资产(包括贷款,也包括各类收益权等其他债权类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成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受让基础资产,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组分层,按兑付顺序设置优先和劣后级达到增信目的。引入外部评级机构评定产品信用风险,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发行,形式上为有价证券。

 产品特点:发行不在监管部门备案,采用的发行机构或SPV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差异;不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缺乏有效信息披露;发行流程简化,发起人主导业务;基础资产选择较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对“灵活”,进入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的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形成的债权类资产为该类产品的基础资产。

存在的问题:投资方混淆概念,进行资本套利。此类产品优先级部分经过增信后,一般可达AA-及以上信用评级。部分商业银行投资此类产品的优先级部分后,仅根据其产品名称中有“资产证券化”字样,就将其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看待,套用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20%的风险权重计算AA-及以上优先级部分的风险加权资产。发起人资产出表,但风险不真实转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一般自持各档次产品的5%并计入表内,其余产品出表。此类产品的发行人也在产品销售后实现基础资产出表,并不再相应计提风险资本。银行实际上自持了劣后级产品,在基础资产出表同时承担了全部风险。

为防止监管套利,银信合作的空间将会被压缩,模糊化理解监管规定的业务品种也将会被叫停,去嵌套、重披露、严规则的监管之风已经开始。

 

2.   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

在空转模式和管理套利下,在大多是情况之下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信托公司主要承担的依然是通道的角色,虽然收取低费率的通道费用,但是通过规模优势,对于信托公司利润的贡献度也是不容小觑的。在未来的银信合作业务中,这类拉长融资链的业务模式将不被提倡。

三套利的严格执行,将进一步倒逼信托公司向主动管理方向谋发展,在未来的银行合作业务中,银行和信托公司更需要围绕资金、资产、客户这三个方面,探索新的合作模式,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将简称“四不当”)

“四不当”中,涉及到银信合作,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是对于“信托公司与银行间不当交易方面”这四个方面的规定:

(1)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确各参与方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投资者投诉的情形;

(2)与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名义上由银行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上由银行主导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代销银行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3)是否通过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等方式帮助银行转移信贷资产,助其腾挪、隐匿风险或规避相关监管要求;

(4)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投资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保函等方式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形

(5)银信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上述的银信合作中,还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合规性问题,目前银行自营或理财在受让信托产品资产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信托公司为银行出增信函或回购函。以下将对此类做法的动机以及合规性探讨。进一步说,如果信托公司违规,具体违规内容以及银行是否有协助违规的嫌疑?

 

1、增信函或回购函的主要动机

 

1)银行理财直接认购信托产品。就是信托做出来的产品。这样的产品在信托公司内部分为三种:通道、撮合、主动管理的大集合。

 

撮合、主动管理是部分信托公司可能出兜底函的,一旦资产出现问题的时候,由信托公司来进行回购;另一种是直接补足差价。风控比较严的信托公司,一般不会出这种函。对于如果资产本身质量不是很优质,风控比较严的银行往往要求信托公司层面出函。此外部分信托可能需要银行短暂的代持,也可能以出兜底函形式。

 

2、此类回购函或增信函的合规性探讨

 

常规方式有两种两种。一种是出回购,一种是出保函。保函就直接补差价,回购的话约定一个价格做到期回购,这两种比较多。从合规性的角度分析,这两种方式都存在较大的合规性风险:

 

1)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总体原则信托公司不得对外负债,即担保不能超过净资本50%且不是因为信托业务而对外担保。而兜底函涉嫌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

 2)从资本计提的角度,信托公司对外担保的资本计提要求:对外担保需要从净资本里扣除100%比例。如果有反担保按照50%担保余额扣减净资本。

 3)从关联交易角度,以固有资金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需要事前报备;

 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上述条款只能约束集合资金信托,无法约束单一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

 

三、最强监管之下银信合作业务路在何方?

 

虽然信银合作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但是银行和信托公司从来没有停止过探索,无论是交易结构的变化,还是业务品种的演化。

 

(一)2011年之后银信合作模式的变化

 

1、银证信合作模式

为了避开银行理财和信托直接嵌套从而收到银信合作一系列监管规则的约束,从2014开始银行嵌套券商资管再投资信托的模式大行其道。

 

按照银监发2010【72】号文,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券商资管)则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但该模式在未来新的监管环境下可能彻底被封堵。主要是一行三会的指导意见禁止多层嵌套,即便以委外或者FOF名义也只能进行一层嵌套。

 

2、银登中心挂牌流转,增强信息透明度

 

信托计划底层为信托贷款或者信贷资产,但信托受益权通过银行在银登中心挂牌转让,银行理财对接也不属于前面非银发14号文限定的“银信合作”,从而不属于关于信托净资本计提中提及的9%附加风险资本限制。

 

3、财产权信托

 

当前比较多的另一个普遍做法是财产权信托,银行将信贷资产债权委托信托公司,投资人如果是银行理财,也不纳入银信合作范畴。包括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分级做成非挂牌ABS,银行理财再投资ABS份额,也可以绕开前面非银发[2011]14号对银信合作业务的限制。

 

(二)可继续维持和发展的银信合作模式

 

2017年以来的监管政策,进一步强调了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去嵌套、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禁止四不当等等通知,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控制。银信合作面临重重危机,但也将迎来新的合作契机。未来银信合作的方向将更注重合作方式的正规化,投资方向的透明化,交易模式的合法化。结合目前的市场行情以及监管政策,银信合作的重点方向将在强化对资产和资金运用的深度挖掘,从目前来看,至少有几个方向是可以成为未来银信合作的重点领域的,即银登中心的“挂牌并转让不纳入非标”、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权信托。

 

1.   财产权信托

 

(1)财产权业务的交易结构模式

 image.png

2)财产权信托的操作流程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或者应收账款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设立应收账款财产权/或者应收账款收益权财产权信托,由银行认购该财产权信托份额,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为项目收益或者本金的支付提供差额补足。

 

3)财产权信托的优势

 

财产权信托的优势在优势在于:

① 可以享受更低的风险资本计提;风险资本计提权重可以享受0.2%的比例外。

② 信托保障基金的收取比例也很低:财产权信托只收整个信托报酬的5%,但是资金信托是收整个规模的1%。

 

2.银登中心挂牌并转让“不纳入非标”

 

银登中心的全称为“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2014年8月,经银监会批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对于银信合作而言,对监管而言可以实现资产流转信息相对透明化阳光化(未来也致力于资产流动性),正因为如此目前从监管口径上如果银行理财摘牌也可以不纳入非标从而具备很好优势。这类业务目前操作方式已经模式化,监管也公布了银登中心“挂牌并转让不纳入非标”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信托而言也不属于银信合作范畴,有利于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新领域的拓展。

 

(1)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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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的流程

 

首先出让方和受让方得在银登中心进行开户;其次由双方进行备案登记;再者双方便可申请流转结算;最后便可进行账务查询。整个操作过程,银登中心通过网站公布具体的操作步骤,涉及到的法律文本,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3)实际的操作案例

 

信托公司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人可以为银行)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或者集合信托计划,通过银登中心挂牌登记受让来自转让方的债权,转让方可以是普通企业应收账款,也可以是银行的信贷资产,信托公司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和收益的分配。

 

4)银登中心模式的优势

 

相比较于正规的资产证券化模式,银登中心的操作模式,整个操作流程被大大简化。中间环节减少,律法关系清晰,涉及主体也较少。银行可以直接投资在银登中心登记的标准化资产,也可以将信贷资产在银登中心挂牌转让。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可以实现优化资产品种,也拓展了投资范围。

 

3.信托资产证券化

 

1)业务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在市场上的普及度较高,在此就不再进行赘述,所涉及到各类主体、操作流程都可详见下图的交易图:


image.png


2)操作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场所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但目前普遍采取依然是银行间债权市场的银监会备案和央行注册的管理流程,审核周期相比之前有了较大的缩短。但是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监管机构审核流程依然需要履行以下审核流程:

image.png

 

3)信托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困境

 

银信合作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银行更看重的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公司主要承担SPV的角色,在资产的选择、产品的发行、业务的主导方面,对于大多数的信托公司而言,可以发挥的作用有限。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流程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需要整合银行、信托、券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各方面的资源,还需要与各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对于发起人和信托公司资源整合的能力要求较高。对于中小型的信托公司而言,虽然这是一个很好的业务品种,但是实际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不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集中在一些有银行背景的大型信托公司,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

 

 

 

未来的银信合作业务,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将会彻底告别过去借助信托通道突破监管底线的业务合作模式,例如借力信托将资金投向限制性行业、限制性领域,或者突破监管对于资金计提的限制,杠杆比例的限制。将来银信业务合作的方向将会趋向标准化业务品种方面,信息披露要求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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