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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知识库】信托知识百问百答(301-313)

301.信托公司能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来替代金融知识普及吗?

 

答:不可以。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制定年度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302.哪些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不会被接收?

 

答: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接收:(1)投诉人投诉的机构、产品或者服务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2)投诉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的;(3)投诉人并非金融消费者本人,也未经金融消费者本人委托的;(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接收或者处理的;(5)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6)被投诉机构已提供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303.信托公司会定期进行投资者教育吗?

答:信托公司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分别针对消费者和信托公司从业人员。《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规定,首次认购信托产品或接受信托服务的消费者,信托公司应当向其告知接受投资者教育的途径,原则上至少通知其参加一次投资者教育的专题讲座、培训研讨会等宣传教育活动。另外,《自律公约》还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公司各部门、各层级的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活动,以提高员工的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304.什么是信托保管人?

 

答: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需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5.什么是资产管理业务?

 

答: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06.什么是金融同业业务,金融同业业务有哪些分类?

 

答:金融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互为交易对手在资金和资产方面开展交易,或者提供非交易性质金融服务的业务,这种交易或服务以资金融通为核心。金融同业业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从交易环节看,金融同业业务可以包括金融机构资金端的存放、拆借、结算、贴现、再贴现、贷款、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业务;资产端的资产出售、权益出售、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业务;服务端的代理销售、资金托管、第三方存管、资本市场投资服务等。从机构发起方看,金融同业业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的金融同业业务。从运行的金融市场类型看,金融同业业务包括拆借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以及中间业务市场等。从资产端业务看,金融同业业务包括金融工具使用和交易结构设计。从资产端投向所属市场看,金融同业业务可以分为标准化业务和非标准化业务。从商业银行核算方式看,可分为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

 

307.信托公司在募集资金后,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

 

答:可以。若信托公司将信托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信托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受托机构”)进行投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托公司应与受托机构明确约定,受托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

信托公司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信托公司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信托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人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人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308.经常看到金融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混合类产品,这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资金信托产品根据投资标的进行分类,同样遵从上述产品分类规则。

 

309.为什么金融机构在营销金融产品时,需要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答: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会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310.金融消费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后,是否有相应的信息平台查询对应产品信息?

 

答:有的。根据《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凡未在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建立产品分类目录,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涵盖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

 

 

311.信托消费者可以在商业银行购买信托产品吗?

 

答:可以,商业银行可以代销信托产品。商业银行总行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内容。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

 

312.什么是银行理财子公司?

 

答: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313.什么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保险资金包括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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